“建信人寿龙卡”联名卡及专享产品“龙行无忧”保障计划(2014)
个人
投保范围
18-6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一卡在手,龙行无忧; 保障全面,贴心随行; 计划组合,灵活搭配; 高额保障,彰显尊贵; 自动续保,保费更优。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一卡在手 龙行无忧 

集储蓄、保险于一体的多功能借记卡,兼具理财和保障的双重功能。

 

保障全面 贴心随行 

“龙行无忧”保障计划(2014)涵盖了普通意外身故、客运机动车、轨道交通、轮船、高速列车、航空意外身故保障,更加入了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保障,让您从此出行无忧。

 

计划组合 灵活搭配 

每款计划保障的额度和侧重点各不相同,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取您的专属组合。 

 

高额保障 彰显尊贵 

最高赔付金额高达500万,彰显您的尊贵身份。 

 

· 自动续保 保费更优 

可自动续保至64周岁,更可享有续期保险费率的优惠。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天内身故,则我们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天内在我们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前述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至64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保险期限:1年,自动续保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纳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5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1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2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2 至 7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 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8.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9.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20.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1.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遭受伤害; 


22.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2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2 至 7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但若按本合同约定可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1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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