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安康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还有意外骨折及意外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骨折的,且骨折程度符合《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四、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治疗期间所实际支付且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骨折的,且骨折程度符合《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参与合同约定的运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治疗期间所实际支付且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骨折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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