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安行百万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5/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身保障产品,提供一般身故和全残保障,还有一般意外、自驾车意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和全残保障,以及意外伤残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或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6)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7)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及《东吴附加安行百万意外伤害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1)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附加合同已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限,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如果附加合同已有“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则不再赔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附加合同已有“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治疗跨越保单年度的,保险公司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计入该意外伤害事故所在保单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及《东吴附加安行百万意外伤害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5/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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