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一)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被保险人60 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2、累计应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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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一)60 周岁之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交保险费。 (二)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生存保险金 | 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合同有效且仍生存 的,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一)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60 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 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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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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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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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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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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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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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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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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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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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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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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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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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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