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80/88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25种中症疾病和40种轻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轻症多次赔付,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可二次赔付,首次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责任终止。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责任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责任终止。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88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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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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