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黄金鼎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10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3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6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邦黄金鼎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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